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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通告

时间:2006-06-05 00:00:00  来源:  点击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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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非法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通告


豫教招办[2006]82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打击非法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秩序,保护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打击非法招生考试诈骗活动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高校招生考试是政府行为,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组织纪律。高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所有在考试之前和考试期间能直接或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提供考题和答案的,均为违法诈骗行为,广大考生及家长切莫轻信上当。对于组织、参与高考作弊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系高校在校生的,要给予校纪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相关考生要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录取资格的处理。

  二、省招生办公室是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唯一的办事机构。我省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所有录取事项都由省招办和招生院校在网上进行。高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参与招生录取。凡以高校招生代理人、人才交流中心或定向培养单位等名义进行的所谓代办、代招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三、招生录取工作按计划分批次进行。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所有招生计划均在省招办编制的招生专业目录中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不能组织招生。高校招生计划的调整,包括录取期间增加的招生计划,均由高校与省招办在网上进行,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高校增加招生计划,必须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降低录取标准,不得指名录取学生,不得向考生乱收费。因此,所谓花钱买指标或降分录取的许诺,都是欺骗行为。

  四、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结果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在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随后将进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录取学生入学后能够取得普通高校学籍,毕业后能够获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并由高校签发就业报到证。因此,能否在网上注册是识别真假招生的依据。网上录取结束后,录取名册由省招办直接寄往各招生学校,而不是由个人或他人携带转交学校。学校依据省招办审核备案的录取名册,签发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上网或到市、县(区)招生考试服务大厅核对、确认。未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结果,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五、高校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招生专业目录和高校招生章程中公布。所有费用应由考生直接向学校缴纳。以个人或中介机构名义收取所谓押金、扩招费、定向费、赞助费的,均属违规、违法行为,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向省、市、县教育、公安、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六、高校招生录取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规定。教育部规定,常规录取结束后,高校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补录或换录。凡在全省常规录取结束后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更要认真鉴别,慎重对待。发现贩卖、购买录取通知书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高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高校的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和结果等必须向社会公开。我们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学生求学心切和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制造骗局。对各种所谓的招生活动要认真鉴别,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市、县招生部门咨询,以免上当受骗。达不到录取分数线者,不要相信拿钱可以降分录取的谎言。要了解招生方面准确信息,请直接与省、市、县及高校招办联系,切莫相信非法网站和中介机构及个人的宣传。

  八、招生考试期间,省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联合成立河南省打击非法招生考试活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方面集中开展行动。各级教育、招生部门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受理考生和社会群众咨询与反映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招生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对以招生为名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予以打击;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参与招生考试诈骗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打击非法招生考试活动的举报电话是:

  省公安厅:0371-65882740

  省监察厅:0371-66343090

  省 招 办:0371-63941024(7月4日前)

       0371-62891106(7月4日—8月20日)

       0371-63941024(8月30日后)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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