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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时间:2006-06-28 00:00:00  来源:  点击数:19
2006年06月23日河南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摘自《河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43、对各批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4.对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之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公开征求志愿。如果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招办根据学校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再研究决定降分征求志愿,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所有征求志愿均按计划余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45.下列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辖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者(须具备表彰证书和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和秩序册)的考生。  (7)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加分照顾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47.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档录取。  48.以上加分规定不累积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  49.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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