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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对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

时间:2004-04-08 00:00:00  来源:  点击数:28
2004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对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利用通信工具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站、考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所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由省招办按照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有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的; (2)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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