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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参加自学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时间:2015-10-09 15:59:14  来源:自学考试科  点击数:1502

  

致参加自学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欢迎您参加二O一五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时间为1017日—18日。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我们印发了“考生守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希望您在领取或打印座号通知单时认真填写《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认真学习了解处罚规定,沉着冷静参加考试,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树立遵守考试纪律为荣、违纪舞弊可耻的意识,向国家和人民交一份真实满意的答卷。

本次考试全部使用视频进行监控,考试过程全程录像。为防范替考及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舞弊,仍然统一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入场检查,并安装信号屏蔽系统。赴考前请妥善存放自己的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一旦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违纪),监考教师没有保管考生通讯工具的责任,若有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请您自觉配合。考试期间,省、市考办将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定点定场巡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作弊考生及有关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考办将建立考生诚信档案,供社会查阅,确保国家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按上级规定,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请你做好不提前离开考场的准备,并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和考场纪律。

本次考试各考点将在每一场考试结束后公布本场考试违纪考生姓名及违纪情节 ,请各位考生务必查阅或于1020日—--23日到报名站或登录市招办网站(www.nyzsb.com.cn)查阅。违纪考生名单及处理结果将在下次考试时在各考点予以曝光。

自学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于1118日登录我办网站或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按照省考办的统一安排,自学考试转免考手续每年办理两次,今年下半年为1118日—20日,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办理。另外,今年下半年办理毕业手续的时间为121日—3日,望本次毕业考生及时到各县区、油田招生办查询有关事宜,并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凡不及时办理毕业证者,其毕业证书推迟半年办理(仍需考生本人提出申请)。

明年上半年报考自学考试的考生,于31日—310日在我办网站或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报名报考。请各位考生在网报前准备网上付费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老考生在办理完网上报名及付费手续后即完成报名手续,可不到县级招办现场确认;第一次报考的新考生要先在网上报名,网上付费,于38日—10日到所选择的报名站采集图像信息,否则即视为放弃报考。

南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O一五年十月九日

 

《考            则》

 

一、考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靠在走道的桌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准交卷出场。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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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线……

 

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背面)

 

准考证号              姓名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守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给予相应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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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认真阅读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施细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并承诺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纪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考生签名:

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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