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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规定

时间:2004-04-08 00:00:00  来源:  点击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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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姓名、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和考试时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实施一年两次。上半年一次(2月1日至29日网上报名,31日至7日现场确认,4月下旬考试);下半年一次(8月1日至30日网上报名,91日至7日现场确认,10月下旬考试)。

三、报名地点:省自考办于每次报名前下发《考试日程安排》和数据库,市招生办和县级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报名工作。

四、报名所须材料: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涂《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非首次报名者,凭《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只须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并交纳信息采集费和报考费。

考籍管理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须到主考学校或主考学校认可的单位进行考核)。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考生取得一门课程的合格证,省自考办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电子档案)。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我省从200310月开始执行,对以前的合格课程有效期均从200310月起计算。跨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包括因专业停考需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再办理跨考或改考手续,无需办理新的准考证,即可参加另一专业的课程考试。

转考手续

一、 省内转考:经市招办自考科审核同意,打印《转考登记表》。考生带上转出市招办自考科的《转考登记表》,直接到转入市招办自考科办理转入手续,仍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

二、 省际转考: (1)、转出。由转出市招办自考科开具转考介绍信,考生凭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直接到转入省自考办办理落籍手续。

2)、转入。经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凭转考证明,直接到转入市招办自考科办理落籍手续。由转入市招办自考科安排,按新生办理报考手续,领取新的准考证号(如果已经在我省参加过自学考试,仍然使用我省原准考证号)。

课程免考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本科肄业生、退学生、不含进修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但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原则上按专科毕业生对待;高校退学生只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二、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即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公共基础课: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公共政治课的免考: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①已学过哲学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②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四、公共基础课的免考:

①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除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免考高等数学(二)必须有相应的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

②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③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各类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 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试英语(一)课程。

④各类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其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⑤各类物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课程;理工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普通物理大学物理物理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五、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①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学历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②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③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④取得公共关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关系学课程;取得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市场营销学课程等,其他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六、免考手续的办理

1、理论课免考手续的办理。考生在规定时间到市招办自考科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表原件或另附加盖当地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市招办自考科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数据报省自考办审批。免考手续每年两次,安排在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集中审批,过期一律不办。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2、实践性环节课程免考手续的办理:考生需持有关材料到主考院校办理免考手续。

注:2003年下半年(新乡市为2003年上半年)及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考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学历或本科,不用再办理免考手续,原毕业专业的课程成绩仍保留在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库内。此成绩可重复使用。

毕业生工作

一、 毕业条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毕业手续:

1、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6月初,下半年12月初)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本科毕业生的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原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到所在市的县市区、油田等报名站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经各报名站初审后,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单,交考生核对签字,并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2、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

3、 本科毕业生可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可向主考学校咨询。

南阳市关于办理转考、免考有关规定

一、转考

1、 转出: ①本人须持《准考证》、《成绩合格证》和《身份证》到市招办自考科办理手续。由他人代替转出的,另需持有代办人的《身份证》;

②《转考登记表》本人签字、市招办盖章后,带上转出档案,交转入市招办自考科。

2、 转入: ①本省考生带上转出市、地自考办的《转考登记表》,直接到我市招办自考科办理转入手续,仍使用原准考证号报考。

②经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凭转考证明,直接到我市招办自考科办理落籍手续。由市招办自考科安排,按新生办理报考手续,领取新的准考证号(如果已经在我省参加过自学考试,仍然使用我省原准考证号)。

二、免考:需带以下有关证件:

1、 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2、 原毕业专业成绩表或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人事档案内的原件或加盖当地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3、 现报考专业的《准考证》和《成绩合格证》。

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市招办自考科办理有关手续,经省招办审批同意后,记入考生在籍档案内。 南阳市办理转考、免考手续的时间大概在上半年520日以后,下半年1120日以后(双休日除外)。具体时间详见每次考试前市招办发放的《致参加自学考试考生的一封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生守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靠走道的桌上角,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考生方准交卷出场。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蓝、黑色字迹圆珠笔(或钢笔)和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试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钢笔中的一种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等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或同时给予延迟毕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省辖市及以上报纸上(日报、晚报)登遗失声明,注明自学考试毕业证号;

二、带上以下几项手续直接到省招生办自考处补办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1)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一份;(2)自学考试毕业时发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3)单位开具的毕业证丢失证明信;(4)本人身份证;(5)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620元人民币。

三、省招生办自考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1号,电话:0371—6810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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