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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

时间:2015-01-29 00:00:00  来源:教育部  点击数:14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1月15日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保证学
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四条 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学生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数据库),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为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

第二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学籍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对之前在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直接接续学籍电子档案,并按学生系统要求补充学籍所需其他信息。

  第八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之前,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自动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学生数据库中对新建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查重,对信息重复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经学生系统对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并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校生不得同时注册和拥有多个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 无法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由学校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佐证学籍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通过且无争议的学生予以注册;对重复注册且双方学籍主管部门都核准通过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包含新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含留级、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要应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籍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离校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撤销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每学期要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证明材料,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生系统,建立学历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依托学籍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经费。学籍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可落实的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与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及学生学籍数据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展示、发布或分发学生个人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外籍学生或无国籍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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