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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时间:2015-06-17 00:00:00  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点击数: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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