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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1-03 00:00:00  来源:  点击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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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

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是国家的一项特殊招生政策,各级招生部门、有关高等学校和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提前单独招生的选拔和录取过程中,按照教育部司《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7]35)和《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规定,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录取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遵守申报时间,确保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规范、公正、科学。

一、招生院校要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招生工作为宗旨,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要求,优化招生服务,强化招生各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公示考试成绩和录取名单,使提前单独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将本校制定的招生简章、招生范围和有关信息管理及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报送我办,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携带录取规则、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新生名册(统一用B4四层压感纸打印,我办留两份存档)到我办办理录取审批备案手续,或委托相关部门代为办理。逾期未办理手续的院校,则视为该校2008年不在河南省进行提前单独招生,由此产生的招生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三、有关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推荐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提前单独招生考试人选时,要做到招生计划公开、推荐人选公开、录取名单公开,被高校提前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张榜公示两周以上。

四、各级招生办对在2008年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的专业按照《实施办法》做好考生的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工作。

五、省招办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上公示提前单独招生院校报送备案的拟录取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者,随时取消其录取资格,所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对合格考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将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工作开始前办理。

附件: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OO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执行提前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招收外语类非通用语专业、职教师资和盲聋哑残疾生的高校。

三、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简章必须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和我省招办备案,经核准备案的院校招生简章,各学校应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四、报考提前单独招生院校的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品德优良;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体要求由招生院校制定);符合教育部和国家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年龄限制由招生院校规定。

五、参加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要按照普通高考报名的有关要求在考生学籍或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履行报名手续。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中专)要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采集工作的有关要求,采集这部分考生信息。

外语类非通用语专业:

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1”(全国统考),考试科类代码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分别为:“1”(文科综合)或“5”(理科综合)。报名点代码统一为“98”。

职教师资:

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6”(职教师资),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盲聋哑残疾生:

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8”(高职班),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考生报名信息必须准确、规范、完整。各级招办在当年报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的同时,要将提前单招考生报名库一并报省招办,由省招办在5月15日前向招生院校提供我省统一编制的相关考生的考生号及报名信息。

各招生院校应于4月30日前将《提前单独招生普通高等院校联系信息表》(见附件1)传真至省招办,否则我办无法给招生院校提供相关考生的考生号及相关报名信息。

六、招生院校负责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也可委托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

七、提前单独招生的考试命题、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由学校具体负责,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确定。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严密组织和严肃考风考纪,防范和查处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确保考试质量。

八、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在统一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另行增设考点和改变时间。阅卷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和管理措施,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确保阅卷工作公平、公正。

九、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并报省招办备案后执行。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十、提前单独招生的院校必须于5月30日前将所有考生的成绩库(见附件2)、拟录取考生信息库(见附件3)、拟录取考生名册(见附件7)报送省招办备案,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参加提前单独招生考试所有考生的成绩和拟录取结果,经省招办审核后,予以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十一、招生院校在通过电子邮件、光盘等形式报送电子文件的同时,应当把该电子文件对应的摘要值确认表(样表见附件6)报送省招办。

十二、参加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在未接到高校录取通知书之前,可同时做好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已被提前单独招生院校确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十三、省招办对按照本办法实施的招生院校在考试、阅卷及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四、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提前单独招生资格:(一)擅自在教育部和其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单独招生以外专业和项目进行招生的;(二)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的;(三)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四)擅自招收未经省招办审批,达不到录取标准考生的;(五)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十五、提前单独招生高校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违规、违纪骗取提前单独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被提前单独招生院校违规录取的考生,要坚决清退,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

十七、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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