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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07-02 00:00:00  来源:  点击数:38
[转载自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关于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辖市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要求,结合河南实际,现将我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录取方式及相关要求   200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招生院校应建立必要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适应网上录取需要的计算机软 、硬件环境,保证网上录取数据传输畅通、安全。院校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及网络环境建议如下:P Ⅲ450以上CPU、硬盘大于20G、内存大于128M、10M/100M自适应网卡、 能连接Chinanet或Cernet的线路(不要使用电话拨号上网)、装有正版Windows2000/XP操作系统和防病毒 软件。   我办定于7月1日至5日开放远程服务器,各招生院校务必在此期间测试是否可以访问我办的远程服务 器。院校需首先登录“河南高招在线”(网址:略),填写院校录取联络信息,然后获取登录我办远程服 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院校登录“河南高招在线”以及我办远程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随文下发,各院校 要加强网上录取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管理,防止遗失或泄密。有关技术问题的详细说明请认真阅读“河南 高招在线----阳光论坛”中的有关内容。   录取期间,我办将通过“河南高招在线”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或通告,院校应注意随时浏览(建议安排 专人负责)。   根据远程网上录取的工作特点,我办录取现场不接待院校招生人员(包括联络员),有关招生事宜通 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渠道联系解决。如招生院校不具备网上录取工作条件,可及早就近联系兄弟院校, 取得支持。   二、录取原则及体制   1、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 录取的原则。      2、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 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 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 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院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 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如调档比例要求低于120%的,应于当批投档前24小时以传真方式告知我办。没有 要求的,我办将按120%的比例投档。   招生院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如学校招生章程中的内容与 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相违背,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由于网络传输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招生院校和我办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3、分数线划定办法和投档原则   今年我省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综/理综”。“3”为语文、数学(分文科数学、理科数学,下同 )、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文综/理综”分别为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理科综合 (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由考生根据本人情况选考其一。 “文综/理综”每科满分为300分,其他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总分满分750分。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我省今 年暂没统一组织。   根据各批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综/理综四门的总分,分文、理科全省 统一划定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依据四门的总分进行投档。   4、提前批录取院校投放档案分别按一、二志愿、调剂志愿的顺序依次分轮进行。其中体育类按一、 二、三志愿、调剂志愿的顺序投档。调剂志愿发出后仍不能完成计划的,学校可提出降分录取有志愿考生 (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经研究同意后执行。   本科一、二批录取院校投放档案分别按一、二志愿、平行志愿(即3--5志愿)、调剂志愿的顺序依次 分轮进行。   本科三批和高职高专一、二批录取院校投放档案顺序与本科一、二批相同,但不设置调剂学校志愿。 各批投档时,如第一志愿投档数不足学校招生计划数,在投放后续志愿档案时根据缺额数并按规定的比例 补发,补足为止。   如平行志愿投档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本科一、二批院校可以在分数线以上调剂录取,也可以按志 愿降分录取(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20分,降分只录取有本校志愿的考生),还可以由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计 划缺额,征集志愿;本科三批和专科一、二批可以按志愿降分录取,也可以在一定分数以上由省招办向社 会公布计划缺额,征集志愿。采取何种方式,均由学校提出意见(学校应在平行志愿投档后即向省招办提 出书面申请,传真发至录检员),经研究同意后执行。   5、特殊类别的投档原则   (1)根据教育部学生司印发的《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教 学司[2003]53号)规定,教育部明确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专科专业文化 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院校艺术专业及独立设置的专科艺术院校在我省招生,均按我省划定的艺术类 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对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招生院 校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如第一志愿录取不满,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投档。按照教育部规 定,单考院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未报我省备案的考生,我办不向院校提供考生文化成绩,录取时不予按艺 术类投档。 6月30前,我办通过“河南省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生术科成绩网上报送系统”将考生文 化成绩通知其第一志愿学校,(网址:略,见原文件),学校仍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下载考生文 化成绩。单独划定文化控制分数线的院校须在7月4日前将本校确定的艺术类本、专科文化控制分数线书面 通知我办(传真:略,见原文件,7月5日以后联系工作的,按照“河南高招在线”公布的电话联系),不 按时通知我办的,我办将无法投档。   (2)提前录取的军队院校,对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政审、面试、身体复检均合格的考生 ,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   (3)提前录取的公安、司法类院校,对统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政审、面试均合格的考生, 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 提前录取的其他普通院校以及体育院校非体育专业录取新生,依据文化成绩,按统一的本专科文化控制分 数线,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   (4)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单独划定专业和文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依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 按比例投档,由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文化和体育成绩择优录取。   (5)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同时投档录取,生源均面向全省,定向志愿按规定应填报 在当批第一志愿。录取时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其 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 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期间,不接受定向招生扩招计划。   (6)对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仅限各批第一志愿) 。   (7)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简称“对口招生”),实行分类划线,按类别、按志 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的120%投档。   (8)本省高校“专升本”录取工作,实行分专业划线,按专业、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1:1 投档。   6、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期间调整招生计划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属于计划性 质、科类、数量调整的,招生院校应以规定的格式传真发至省招办(一般由录检员接收),经研究同意后 执行。在同一批次,计划性质、科类、数量不变,如确因个别专业生源不足,仅对专业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须在网上征得录检员同意。   学校使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要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省招办根据学校调 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 序投档。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调整计划和预留计划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随意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 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各批调整计划应在当批投档前提出申请,当批办理完毕。   7、对于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按一定分数级差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应按公布的分数级差执行 。学校须在投档前以传真方式告知省招办。   8、严禁任何高校委托“中介机构”、“定向单位”或个人组织生源、收费或代办录取手续。招生院 校要加强管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在学校集中收取,统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名义乱承诺、 乱收费、乱招生,扰乱招生工作秩序,损害学校声誉。   三、录取工作流程   1、院校登录签到。招生院校凭我办分配的帐号和密码登录“河南高招在线”,于当批录取前一天10 :00以前,注册联络信息并签到。   我办通过网上录取系统向院校介绍我省高考基本情况、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工作程序、联络方式、 有关注意事项等等。院校应认真阅读,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2、核对招生计划。招生院校通过院校端系统网上查询本校生源统计信息,核对招生计划。如对公布 的计划有异议,请立即与我办计划组联系核实、调整。   3、省招办投档。我办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向院校发送考生电子档案。   4、院校阅档。院校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对预录考生确定专业,对拟退考生准确 注明不能录取的具体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录检。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我办主动与之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 拖延时间的,我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5、办理录检手续。我办录检人员根据招生政策和规定,在网上审核院校提交的预录和拟退名单。对 退档理由不充分的,提请院校复议。院校要认真复议并实事求是地作出符合规定的处理。对符合录取要求 的预录名单、符合退档要求的退档名单,录检员予以确认并提交院校。   6、院校提交的预录取名单经我办审核确认后,打印《河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册》,加盖 我办录取专用章。我办按照院校录取人数核收网上录取费后,将录取名册以特快专递寄给招生院校。   7、院校按照省招办核准盖章的录取名单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8、每批录取结束后,我办向各省辖招办提供分市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 人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县(区)招办领取。考生档案由县(区)招办密封后交给考生,由考生报到时 交给录取学校。   9、院校工作报告格式与提交。   报告有两种格式(可通过系统下载):   ---凡涉及计划变动的,均使用《河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调整专用函》(附件1)。   ---不涉及计划变动的,使用《河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专用函》(附件2)。   院校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报告内容,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传真到我办(一般由对应的录 检员接收),我办将尽快研究、回复。   四、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1、提前录取批(7月6日10:00前网上签到,7—11日录取)   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查学以及刑事科学等经批准的专业,体育和艺术类本科 ,普通高校招收的国防生专业,航海类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 它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省内高校专升本与本批同时录取。   2、本科一批(7月12日10:00前网上签到,13— 15日录取)   进入“211”工程项目的高校和部分经我省批准的高校。   对口招生本科专业与本批同时录取。   3、本科二批(7月16日10:00前网上签到,17— 23日录取)   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体育、艺术类专科专业与本批同时录取。   4、本科三批(7月25日10:00前网上签到,26—31日录取)   5、高职高专一批(8月1日10:00前网上签到,2— 8日录取)   本科院校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它经省批准的高职高专。   对口招生专科专业与本批同时录取。   6、高职高专二批(8月9日10:00前网上签到,10— 16日录取)   高等职业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地方大学),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民办高校、成人高校以 及电大招收的普通专科班。   高职高专二批本省省属院校阅档提交后,省招办对拟录、拟退考生进行审核确认,在系统中进行电子 审批,视为正式录取并在网上公布,但暂不打印录取名册,由学校与学生最终确认后于8月24日办理核准 录取手续。如录取人数达不到原定计划数(不含调节性计划),按差额人数继续补充投档后,办理核准录 取手续。 各批各志愿投档、提交录检及录检截至具体时间见《河南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各批工作时间表 》(附件3)。   五、录取费用结算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962号)文件规定,省招办按每生30元 的标准向院校收取网上录取费,为保证院校及时收到录取名册,请各招生院校于6月30前按招生计划数将 录取费汇至我办,我办将凭汇款单向院校寄送录取名册。若录取人数有调整,录取以后再按实际人数结清 。我办开户银行及账号: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汇款时必须注明:“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上 录取费”。   六、录取工作联络   招生院校录取前(7月4日前)需要与我办联系工作的,可拨打:(略)录取期间我办工作机构及联系 方式届时将通过“河南高招在线”向院校公布。   七、录取期间市、县两级招办的主要工作   1、配合省录取现场工作,各省辖市招办派驻省招办录取办公场所1-3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协助解 决本市考生的有关问题,完成省招办安排的工作。   2、做好咨询与信访工作。今年,作为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招办将通过“河南高招 在线”向各省辖市及县(市、区)办提供实时录取信息查询,市县两级招办要明确专门人员,向考生提供 咨询服务,做好考生、家长的来访接待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接待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 诿扯皮、上交矛盾。      3、做好征集志愿工作。根据省招办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本辖区考生征集志愿的宣传、填报 、采集、汇总和上报有关工作。   4、做好已录取考生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交接工作。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 书、身份证到县(区)招办领取,县(区)招办根据省招办提供的网上录取信息发给考生,考生报到时交 给学校。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不得发出档案。   二00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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