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南阳市招生办过错追究制

时间:2015-05-23 20:35:13  来源:  点击数:116


  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质量,结合招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二、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为前提。各科室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凡在工作中不遵纪守法,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出现责任事故的,都要实行过错追究。
   
三、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教育为主、处理适当的原则。
   
四、各科室在实施岗位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擅自更改、变通上级指示、决议、决定,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造成不良后果的;2、各项工作制度不落实、不检查,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责任事故的;3、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4、在财务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违反廉政制度规定的;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打牌赌博等造成恶劣影响的;8、工作态度恶劣,冷、硬、横问题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9、工作中出现问题或出现责任事故,影响机关声誉和行风评议名次的;10、因工作失职或人为因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11、因工作失误被上级机关或综合部门通报批评的;12、岗位工作质量不高,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指标,完不成工作任务的;13、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五、出现过错要视情况按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1、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2、取消个人年度评选先进资格;3、诫勉;4、责任赔偿;5、调离工作岗位或岗位培训;6、免职;7、责令辞职;8、降职使用;9、辞退;10、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其他。
   
领导干部对下属管理不严、督查不力,造成工作失误或管辖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在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连带追究科室责任人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与当期年度考核挂钩,兑现奖惩,并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
 
监督举报电话:63137469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